转发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11440100007482807H/2004-00070 | 分类: | |
| 发布机构: | 广州市财政局 | 成文日期: | 2004-02-20 |
| 名称: | 转发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| ||
| 文号: | 穗财法[2004]186号 | 发布日期: | 2004-02-20 |
| 主题词: | 文件状态: | 已失效 | |
转发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
粤财法〔 2004 〕 186 号
转发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
现将省财政厅、省地方税务局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》(粤财法〔 2004 〕 11 号)转发给你们,并补充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:
凡符合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03 〕 183 号)规定的改制企业,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办理有关手续。
广州市财政局
2004 年 2 月 20 日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附件列表:
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.doc